一、周代的阶级结构与户籍管理
武王灭商,西周建立,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从不成熟的奴隶制转变为封建领主制。这一社会阶段,一直延续至春秋时期。
西周的封建领主制经济,早在周人灭商以前的社会生产中即已逐渐形成。当古公亶父由豳迁岐以后,许多被戎狄压迫的部族纷纷归附,这时周人采用助耕公田的方式让他们提供贡赋,因而出现了不同于奴隶制剥削的封建领主制生产关系。到周文王时,周人进一步推行这种封建制度。《孟子·梁惠王下》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所谓“耕者九一”,即让农民共同助耕公田,纳九分之一的租税。
孟子认为这是周文王行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周人不是采用奴隶制的剥削,而是采用劳役地租,剥削量较之奴隶制要轻,生产者有自己一定的人身自由和一定的耕种面积。周武王灭商后,周统治者为了统治商朝原有的广大地区,缓和社会矛盾,在分封诸侯时,随之将上述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推行到全国所控制的地区。
自从新的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在全国确立以后,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来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被推翻,取而代之的是封建领主阶级。这个阶级又分为几个不同的阶层。其最高的政治代表是周王。除周王外,还有周王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以及属于他们的子孙——享有爵秩的卿、大夫,他们都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在封建领主阶级中,士是最下层的贵族,他们一般没有采邑,担任公职的则有禄田。《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
西周的被统治阶级包括两部分:一是庶民;一是奴隶。庶民又称庶人,虽然包含的成分比较复杂,但就其主体来说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奴和自由民。他们当中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农业奴隶转化而来;另一部分则是下层贵族疏远的族人。他们已无爵位可继承,只能从宗主那里领取一小块土地进行耕种。还有一些人,是被战败兼并以后的原来小国的一部分贵族。他们失去了爵秩地位,沦落为自食其力的庶人。这些庶人地位较农奴高,是庶人中的上层。但总的来说,不论哪一种庶民,他们都是“力于农穑”的农业劳动者。
奴隶在西周时期虽然不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但仍占有相当大的数量。它是低于庶人地位的被统治阶级,当时一般称之为皂隶。它包含的成份也较复杂,就劳动性质而言,有工商业奴隶、畜牧业奴隶、家内奴隶和为数不多从事于农业生产的奴隶。就名称而言,有皂、舆、隶、僚、仆、台、圉、牧等。女奴则一般称妾,所谓“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在刚从奴隶社会转化而来的西周封建领主制经济体系中,奴隶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不足奇怪的。
因为周代封建领主制是紧接着商代奴隶制之后的一种剥削制度,所以,他们总是乐于利用奴隶剥削作为封建剥削的一种补充手段。除庶人与奴隶外,还有一个社会阶层即工商业者。在西周,手工业与商业主要控制在官府手中。周王与诸侯都拥有各种手工作坊。其中管理手工作坊的官吏,称为“工正”、“工师”或“工尹”。那些具有专门技艺的工匠,一般被称为“工”或“百工”,其中不少的人是奴隶身分。
有时古籍中也常把管理手工作坊的官吏与劳动的工匠统称为“百工”。当时,在周王与诸侯公室所在的都邑中,都有从事商品交换的市场官府派有“质人”专司管理。具体从事商业体力劳动的则是商业奴隶。由于手工业与商业主要由政府掌管,其从业人员均由官府供养,故史书称之为“工商食官”。不过,实际上除官营工商业外,当时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私人小手工业和小商贾。
《周礼·地官·闾师》说:“凡任民……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周礼·地官·司市》又说:“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这些均指民间工商业者而言。无论官府的百工、商业奴隶抑或民间的小工商业者,都是当时社会中受剥削压迫的被统治阶级。他们与庶人一样,不能随便改行、迁徙。《国语·周语》说:“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其上。”
为了加强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西周统治者在全国建立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当时国都与鄙野有不同的户籍编制与管理机构。《周礼·大司徒》载:在国都的六乡实行比伍法(又称比闾法),“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卿;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同时规定各级居民组织都有主管官吏:比有比长,闾有闾胥,族有族师,党有党正,州有州长,乡有乡大夫。
乡大夫其秩爵为卿管辖一万二千五百家。在国都之外的鄙野六遂,则实行邻里法的户籍编制。《周礼·遂人》载:“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遂中的各级居民组织也设有主管官吏,邻有邻长,里有里宰,酇有酇长,鄙有鄙师,县有县正,遂有遂大夫。六遂中的各级管理官吏的爵次都较六乡低一级。例如遂大夫同样管辖一万二千五百家,而其爵秩仅为中大夫。
六乡、六遂的居民一般二十五家聚居一处,构成一个邑里,并立有社,所以一个邑一般也就是一个社。由于在鄙野农村,往往不可能合乎规范地聚居在一起,故常有二十家、十几家构成一个邑;有时甚至二邻即十家也组成一邑。故直至春秋时,孔子还说有“十室之邑”。
六乡、六遂的户口编制与军事组织的编制是相互统-一的,据《周礼·小司徒》所载,六乡居民每家出一人当兵,“五家(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一军为一万二千五百人,六乡即建六军。六遂居民也是每家出一人当兵,其编制也完全与六乡相同。六遂建立副六军。这种社会组织与军事编制完全统一的办法,亦即“寓兵于农”。在这里乡、遂的各级官吏,既是行政领导,又是军事长官。他们平时督令居民从事生产劳动,有警则率丁壮出征打仗。这种对人民严格控制实行军政统一的管理办法,对我国后来封建统治体制有深远的影响。
二、维护贵族统治的礼制和镇压被统治者的刑制
标志着周代灿烂文明的历史进程并以此受到圣哲们称赞的是以阶级线条刻画出来的礼制和刑制两座古塔。礼的起源很早,大概在原始社会后期即已萌芽。最初始于祭祀活动,人们以简单的祭品“致其敬于鬼神”。进入奴隶社会后,奴隶主们通过祭祀、丧葬及其它聚会的场合,用以下敬上的礼节显示他们的优越地位,奴隶有时成为与牛马相同的牺牲祭品。到了周代,因袭夏礼、殷礼加以损益,制成吉、凶、军、宾、嘉五礼。
吉礼为祭祀之礼,包括祭祀天地、山川、鬼神和先王。凶礼为丧礼(包括兵灾寇乱的哀吊)。军礼为军事活动的仪式(出征前的祭神及军队进退的击鼓鸣金等)。宾礼为朝觐、聘问与会盟的礼节。嘉礼包括婚礼、冠礼、飨宴、立储、觐寿等礼仪。在上述五礼中,以丧礼最鲜明地体现出尊卑贵贱的等级性。据《仪礼》、《礼记》有关的记载,社会上不同等级的人死亡后,在棺椰、衣衾、墓制、葬品以及祭祀仪式、祭品内容、亲属丧服及守丧时间等方面、都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严格的区别,阶级性是显见的。
由于各种礼仪的复杂性和庄严性,它要求以乐舞的演奏方式为之协调配合,用乐舞所能表现的喜怒哀乐和各种激情的振奋,使礼制上的吉、凶、军、宾、嘉达到更高的意识境界。这就是礼与乐相结合(所谓“制礼作乐”)共同为阶级统治服务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的礼制与法制是混一的。礼的各种规定在法制上都生效,礼先于法。法对礼的实施起着保证作用。所谓礼制也可以用法制来显示。但是法制有另一方面的意义,即从法律到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用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以暴力对待被统治者的反抗。
西周的刑法也是因袭夏、商时期的刑制而来的。其涉及范围很广,条文也很繁密。相传周公在制定周礼的同时,也强调加强刑法,曾作《誓命》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它指出,对于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危害封建领主阶级根本利益的“盗”、“贼”、“奸”、“藏”之徒、要坚决用刑法惩治,不能宽赦。
其具体量刑的依据,照《尚书·吕刑》记载,西周共有各种刑法条。其中,墨刑(脸上刺字涂黑)占三分之一;劓刑(割鼻)占三分之一;荆刑(断足,即刖刑)占六分之一;宫刑(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占十分之一;大辟(斩首)占十五分之一。这五种刑罚合称五刑。此外,还有鞭刑、扑刑和流放等。其法网之严密,已远甚于前代。
对于一般贵族犯法,虽然也要惩处,但处理的原则是不同的。除了罪恶极大的叛乱投敌者外,一般或权宜从宽处理,或因故予以特赦;即使按照刑律判罪,也可用钱“赎刑”,即缴纳一定的罚金,可免除刑罚。例如犯了轻罪应处墨刑,只须交纳锾(约为罚铜币3斤);即使犯了大辟之刑,也可以缴纳罚金0锾赎罪免死。这些,都赤裸裸地暴露了剥削阶级的不平等性。“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我国古代礼和刑的阶级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