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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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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